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節保險法律制度
概述【章節分值比例及高頻考點解析】
(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
(二)保險公司
(三)保險代理人
(四)保險經紀人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
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成立
格式條款
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處理保險合同的履行
免責條款
保險金額
保險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的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
索賠的時效
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解除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不喪失價值條款
誤告年齡條款
自殺條款
經濟法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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