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二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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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權利和義務
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權利和義務:(1)各普通合伙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利
(4)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6)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二)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三)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普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⑧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性主要體現在責任的承擔上。
有限合伙企業
(一)設立
(二)事務執行
合伙人的出質、交易、競爭、對外轉讓與性質轉變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經濟法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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