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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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理論
(一)票據關系與基礎關系
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二)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票據行為的代理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越權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轉讓取得;(3)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票據權利的補救
普通訴訟
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抗辯
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對人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
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者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
匯票的背書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稅收、繼承、贈與)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的限制。
任意禁止背書
質押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
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4.承兌的法律效力
匯票的保證
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正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匯票的追索權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支票
1.授權補記:金額、收款人名稱
2.付款提示期限
3.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經濟法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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