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九節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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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E1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清算
自行清算: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指定清算:
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債權人未提起申請,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
清算組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方案: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3)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
清算完畢:
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經濟法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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