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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必背考點:第4章

來源:233網校 201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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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必背考點1】上市公司發(fā)行新股的條件

1、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滿足一般條件

1)擬配售服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般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fā)行。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為發(fā)行失敗 。

2、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滿足一般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類企業(yè)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fā)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條件

1)發(fā)行對象:不超過10名。

2)發(fā)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3)鎖定: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yè)認購的股份, 36個月內不得轉讓;

【記憶口訣】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情形:損權違擔未消除,涉嫌犯罪被調查,一年一期報告差, 三罰一責不得行。

【必背考點2】公司債券的發(fā)行

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股份公司凈資產≥3000萬,有限公司凈資產≥6000萬;

2、累計債券余額≤凈資產x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

5、債券的利率≤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不得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1、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本次發(fā)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對已發(fā)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

4、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必背考點3】限制的交易行為

發(fā)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監(jiān)高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信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必背考點4】內幕交易行為

1、行為:

1)自行買賣;

2)泄露信息;

3)建議他人買賣。

2、內幕信息:

1)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般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yè)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重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必背考點5】上市公司的收購

1、上市公司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2、一致行動人:有控制關系;受同一主體控制;同時在兩處任董監(jiān)高;有重大影響、融資安排;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及其親屬;在投資者處任職的董監(jiān)高及其親屬。

3、要約收購

1)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述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 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fā)出收的要約的方式進行的收購。——達30%+繼續(xù)增持→強制要約。

2)收購要約的期限:30日一60日,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3)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4)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5)收購行為完成后,收的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子以公告。

【必背考點6】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詢問回答主義:違反告知義務,產生解除權(故意不賠不退,重大過失只退不賠)

2)保險人解除權的限制:

①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不得解除;

②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2、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員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主要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等;財產保管人;合法占有財產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提示】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損失補償原則

只有遭受“約定”的保險危險所造成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補償的金額等于實際損失的金額,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

【必背考點7】保險公司

1、設立:

1)注冊資本最低2億,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凈資產不低于2億。

2)經保監(jiān)會同意,6個月決定是否籌建,1年完成籌建,提出開業(yè)申請,保監(jiān)會60日決定,保險公司6個月內登記。

2、終止

1)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

3、業(yè)務范國: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yè)務和財產保險業(yè)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yè)務和意外傷書保險業(yè)務。

4、保險代理人VS保險經紀人:

1)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2)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傭金一般由保險人支付,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必背考點8】保險合同

1、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保險費。

2、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自然人或法人) 和保險人。

3、被保險人:

1)財產保險: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險:自然人。

2)死亡保險:

①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險,父母為子女投保的除外;

②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無效,父母為子女投保的除外。

③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保險公司需要賠付。

4、受益人:

1)自然人、法人均可。被保險人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5、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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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險合同的變更:

1)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7、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不喪失價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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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誤告年齡條款

超越年齡限制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退現金價值

未超越年齡限制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的比例支付。單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對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多退少補

3)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復效之日起2年內, 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必背考點9】票據關系和票據行為

1、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3、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5、簽章: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6、票據行為的代理: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 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

【必背考點10】票據權利

1、效力: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擔其前手的權利瑕疵。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拿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的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3、票據權利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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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2)對人抗辯: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文務的行為抗辯。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yōu)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5、偽造——偽造票據本身和偽造票據上的簽名

被偽造人: 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其他真實簽章人: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6、變造——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1)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2)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3)如果無法辦別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必背考點11】票據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

1、匯票、本票、支票記裁事項對比: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本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地;

2)出票地。

2、背書應記載的事項: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附條件的背書;部分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3、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 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5、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6、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要件:

①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追索對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首次追索金額:

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②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次追索金額: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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