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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有限合伙企業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1、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企業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適用:特殊>一般
(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人數
①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伙”
3、協議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特別事項
4、出資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出資義務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①補繳義務,并②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事務執行人——普通合伙人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3、利潤分配相對的同甘共苦: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權利
(1)(自我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約定除外。
(2)(競業)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約定除外。
(四)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
質,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對外轉讓)
(1)按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
(2)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五)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自有財產→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or 法院應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六)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伙
(1)當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有權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4)退伙后的責任承擔: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性質轉變的特殊規定
1、程序:有約定依約定→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責任:(1)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1、確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職責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財產清償順序
5、注銷登記
6.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五、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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