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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1、確定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l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職責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l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財產清償順序
清算費用>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分配財產
5、注銷登記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6.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1)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五、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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