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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歸納: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章節 | 考點 | 考頻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
考點一 |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 ★★ |
考點二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 ★★★ |
考點三 | 公司的特別規定 | ★★ |
考點四 |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 | ★★ |
考點五 | 股東訴訟 | ★★ |
考點六 |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 ★★★ |
考點七 | 股份轉讓 | ★★★ |
【高頻考點梳理】
考點一: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1)人數:3-13人;
(2)職工代表的設置:①必須設置: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or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②選擇設置: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
(3)職工代表的產生: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董事長: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5)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考點二: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臨時會議提議權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監事會or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
考點三:公司對內、對外擔保
(1)對外投資和擔保:① 通過程序: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or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or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② 責任承擔:向其他企業投資的,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對內擔保(股東或實際控制人):① 通過程序:經股東會or股東大會決議。② 表決:接受擔保的股東or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考點四:公司收購自身股份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購: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獎勵);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⑤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考點五:股東出資的形式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or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考點六:抽逃出資責任
【實戰演練】
【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名股東。因甲無法償還個人到期債務,人民法院擬依強制執行程序變賣其股權償債。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人民法院應當征得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B.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乙、丙,乙、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C. 人民法院應當征得公司及乙、丙同意,乙、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D.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乙、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下列屬于該特定事項的有( )。
A. 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
B. 公司合并、分立的
C.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
D.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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