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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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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原因 | 具體情形 | |
自 退 伙 | 協議退伙 |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通知退伙 |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 定 退 伙 | 當然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除名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退伙的生效】
退伙類型 | 退伙生效日 |
當然退伙 | 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
除名 |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注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