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公司于根據合同2004年3月22日開出面值600萬元,5個月期的商業匯票,但票面注明的出票日期為3月19日,交付給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B二位保證人為甲公司保證,并在票據正面注明保證字樣和保證人簽章。乙收到票據后并未向甲公司足額供貨,但按期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并于2004年6月9日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匯票金額變為900萬元。丁公司于2004年8月22日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由此牽涉出以下問題:
1.甲公司認為票據未記錄付款地和出票地,記載事項不完整,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拒絕付款;承兌人認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絕承兌。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據款項,丙公司認為票據背書時未注明背書日期,背書行為無效,拒絕承擔責認。
3.丁要求乙付款,乙認為付款金額不確定,拒絕付款。
4.丁要求A、B兩位擔保人代為付款,A認為自己只承擔一半的責任,另一半責任由B承擔。B認為自己只對乙負責,乙背書轉讓時未經自己同意,故背書轉讓后,不再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要求:結合以上資料,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影響匯票有效性的記載事項有哪些?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該票據的有效期應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2.承兌人拒絕承兌的理由是否成立?
3.提示承兌的記載事項有哪些?承兌的效力是什么?
4.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什么權利?該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5.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應對該票據承擔哪些責任?
6.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7.A、B的觀點是否正確?
8.若乙代為付款后,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9.丁不慎遺失票據,可以采用哪些補救措施?最有效的補救措施是什么?
(七)甲、乙雙方簽定合同,甲向乙購入價值800萬元的商品,承諾5個月后付款,并由A、B兩家公司為乙公司的債權提供擔保,簽定書面保證協議。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貨后,甲又將購入的該批貨物(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于7月22日為甲欠銀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的債權期限2年。
為及時籌集所需的生產經營資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將該部分用于抵押的設備以90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丙公司,該轉讓合同簽定時甲忘了通知銀行,也未將轉讓的設備已用于抵押的情況告訴丙。
同時,甲在承諾的付款期滿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項,乙要求A、B兩位擔保人代為償還。A認為合同中未注明保證的方式,屬于一般保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B認為保證人為兩人,各自應承擔一半的保證責任,故只同意代甲償還400萬元債務。
乙還調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況: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共60萬元。其中C以實物協議作價30萬元出資,但其實物價值只有10萬元,D、E均以貨幣15萬元出資。
(2)甲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C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D為財務負責人兼監事。
(3)對甲公司將其用于抵押的設備在抵押期內又轉讓的事情,E股東也認為不妥。E準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解聘C的職務,但又怕提議不合法。
(4)C另外還私自將公司的部分資產為其親友貸款作抵押,給甲公司造成損失4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1、甲將購入后尚未付款的設備用于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是否合法?
2、在設備抵押擔保期間,甲又與丙簽定的抵押品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成立時,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5、E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是否合法?對因C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資產損失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