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貨的概念與確認條件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這也是資產的確認條件)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存貨的初始計量
注意:不同來源的存貨,計量也是有所不同。故應區分存貨的來源。
(一)外購的存貨
☆ 買價+稅費+其他相關費用
買價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
稅金指除增值稅以外的稅。但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應計入存貨的入賬價值。
其他相關費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費用。
注意以下幾點:
1.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一般要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
(2)如果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3)發生時也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再按已銷商品和結存商品的比例進行分配。
2.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稅金:
(1)消費稅、資源稅直接計入存貨的成本;
(2)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所發生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的,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小規模納稅企業所發生的增值稅和一般納稅人所發生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稅,應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
運輸費*(1-7%)計入存貨成本,7%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進行抵扣。
(3)存貨過程中發生的毀損或短缺,如果是正常的、合理的毀損,應計入采購成本;
如果是非正常的損耗,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①應從供應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的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沖減物資的采購成本;
②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損耗,應先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查明原因后,有賠償的計入其他應收款,確實屬于意外災害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
(二)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
其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相關成本
1.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
要注意消費稅的問題,要區分委托加工的產品收回以后是直接銷售,還是繼續加工,分別進行處理。在消費稅那里還會涉及到,前后聯系,缺一不可。
(1)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支付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2)如果收回的存貨用于繼續加工應稅消費品,應先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以后可以抵扣相應的“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貸方金額。
2.自行生產的存貨:料+工+費
其他如投資者投入的存貨,通過非貨幣性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存貨在其他章節中講解。
※ 對于存貨的初始價值入賬問題,主要的是外購存貨的初始計量,特別是其中有變化的商品流通企業存貨的初始計量、稅金以及毀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