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考核固定資產+資產減值+所得稅
天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為天明公司)有關購建、使用和報廢固定資產情況如下:
(1)天明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與甲公司簽訂了一項訂購生產用大型電子設備的合同,合同約定:設備的總價款為2000萬元,分四次等額支付,分別在收到設備時、2008年末、2009年末和2010年末各支付500萬元。
該設備于12月10日運抵天明公司,天明公司用銀行存款支付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共計18萬元,支付安裝費12.45萬元,并于12月25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天明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如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購買該設備時資產的必要報酬率為8%。
(2)天明公司對該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5年,預計凈殘值19萬元。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與會計規定一致。
(3)2009年下半年,由于該電子設備使用不當發生嚴重實體性貶值,所生產的產品質量嚴重下滑,產品銷售下降。經估算,2010年-2012年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分別為300萬元、280萬元、260萬元。該設備在市場上沒有同類或類似設備,難以估計其公允價值。
2009年末市場實際利率為10%,對應的復利現值系數如下表:
1 |
2 |
3 |
0.9091 |
0.8264 |
0.7513 |
(4)天明公司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2008年1月1日后所得稅稅率為25%。
(5)2010年1月1日,該設備上年末計提減值后,原折舊方法、預計使用年限不變,預計凈殘值為9.46萬元。隨后期間,沒有再出現減值的跡象。
(6)2012年末,該設備報廢,發生清理費用2萬元,收到殘料變價收入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