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
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大致與持有至到期投資相同。具體而言:
1.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2.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①應收利息=貸款本金×貸款利率×期限
②利息收入=貸款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期限
3.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下面舉例說明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的核算:
【例題5】甲企業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貨已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為200 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4 000元。當日收到乙企業簽發的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一張,該票據的期限為3個月。相關銷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票據 234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2)3個月后,應收票據到期,甲企業收回款項234 000元,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應收票據 234 000
(3)如果甲企業在該票據到期前向銀行貼現,且銀行擁有追索權,則甲企業應按票據面值確認短期借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與票據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財務費用”。假定甲公司貼現獲得現金凈額231 660元,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31 660
財務費用 2 340
貸:短期借款 234 000
企業在出售應收債權的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有權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應收債權的壞賬風險由售出應收債權的企業負擔,則企業應按照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如果銀行不附追索權,則與該筆債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應該終止確認應收債權,并確認損益。
【例題6】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300 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1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于20×4年10月31日付款。 20×4年6月4日,經與中國銀行協商后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貨款出售給中國銀行,價款為263 250元;在應收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中國銀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的銷售退回金額為23 400元,其中,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 400元,成本為 13 000元,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擔。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價款為23 4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與應收債權出售有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4年6月4日出售應收債權
借:銀行存款 263 250
其他應收款 23 400
營業外支出 64 350
貸:應收賬款 351 000
(2)20×4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貸:其他應收款 23 400
借:庫存商品 13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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