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概述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有些類似,例如,均要求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但是,也有一些不同。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續計量時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可供出售外幣股權投資因資產負債表日匯率變動形成的匯兌損益計入所有者權益等。
另外,以下幾點需要特別說明: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3)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極少出現),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限已超過企業會計準則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