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1.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但若協議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委托方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例14-15】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某批商品200件,協議價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6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商品已經發出,根據代銷協議,乙公司不能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將該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金額為3 400元。
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甲公司將該批商品交付乙公司(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商品 12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2 000
(2)收到乙公司匯來貨款23 400元
借:銀行存款 23 4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3 400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該批商品
借:庫存商品——××商品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 23 400
(2)對外銷售該批商品
借:銀行存款 28 08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 2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 080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商品 20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20 000
(3)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甲公司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23 400
貸:銀行存款 23 400
補充:根據【例14-15】如果乙可以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還給甲公司
甲的賬務處理:
(1)甲公司將該批商品交付乙公司
借:發出商品——乙公司 12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2 000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3 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2)收到代銷清單時按代銷清單上的售出數確定收入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2.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1) 委托方于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委托方發出商品時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銷的商品,按約定的價格,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
【例14-16】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銷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經發出,每件成本為60元。合同約定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續費。丙公司對外實際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 000元,增值稅額為1 700元,款項已經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丙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假定甲公司發出商品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不考慮其他因素。
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丙公司 1 2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銷清單,同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借:應收賬款——丙公司 11 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 10 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商品 6 000
貸:發出商品——丙公司 6 000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費 1 000
貸:應收賬款——丙公司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貨款
借:銀行存款 10 700
貸:應收賬款——丙公司 10 700
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商品
借:代理業務資產(或受托代銷商品)——甲公司 20 000
貸:代理業務負債(或受托代銷商品款)——甲公司 20 000
(2)對外銷售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700
(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7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 1 700
借:代理業務負債——甲公司 10 000
貸:代理業務資產——甲公司 10 000
(4)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 11 700
貸:銀行存款 10 700
其他業務收入——代銷手續費 1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