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甲公司為上市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甲公司2017年度實現利潤總額8000萬元,在申報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涉及以下事項:
(1)1月30日,甲公司購買一處公允價值為2400萬元的新辦公用房后即對外出租,款項已以銀行存款支付,不考慮相關稅費;將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12月31日,該辦公用房公允價值為2200萬元,稅法規定該類辦公用房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率為5%。
(2)3月5日,購入乙公司股票100萬股,支付價款850萬元,其中交易費用1o萬元,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產核算。11月21日,購入丙公司股票30萬股,支付價款245萬元,其中交易費用5萬元,將其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核算。12月31日,乙公司和丙公司股票的價格均為9元/股,稅法規定,上述兩類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均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處置時計入處置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4月10日,收到稅務部門按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退回的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200萬元(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甲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告于2017年3月10日批準報出。
(4)12月,甲公司按規定對某虧損合同確認了預計負債160萬元,按稅法規定,此項計提的預計負債在相關損失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
(5)2017年度取得國債利息收入60萬元,因環境污染被環保部門罰款100萬元,因未如期支付某商業銀行借款利息支付罰息10萬元。
(6)2017年年初的暫時性差異及本期暫時性差異轉回情況如下:
對上述事項,甲公司均已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了處理,預計在未來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假設除上述交易或事項外,沒有其他影響企業所得稅核算的因素。
要求:
(1)針對事項(1),計算確定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類型及金額。
(2)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賬戶的金額(注明借貸方)。
(3)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稅。
(4)計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5)計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6)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答案】
(1)2017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為2200萬元,計稅基礎=2400-2400×(1-5%)/20×11/12=2295.5(萬元),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金額=2295.5-2200=95.5(萬元)。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因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期末賬面價值為900萬元,計稅基礎為85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900-850=50(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50×25%=12.5(萬元),同時確認其他綜合收益12.5萬元(借方)。
(3)甲公司2017年應交所得稅=[(8000+95.5-(270-240)-200+160-60+100-500-700+200)]×25%=1766.375(萬元)。
(4)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500-1200×25%+95.5×25%+160×25%=263.875(萬元)。
(5)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50-200×25%+(900-850)×25%+(270-240)×25%=20(萬元)。
(6)甲公司2017年度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1200×25%-200×25%-95.5×25%+(270-240)×25%-160×25%=193.625(萬元),甲公司2017年度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1766.375+193.625=1960(萬元)。
或:甲公司2017年度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8000-200-60+100)×25%=19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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