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制度
(一)地位:從各國立法規定看,董事會權力源于股東大會的授權并受其限制,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在公司的三大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中仍處于執行機構的地位。但20世紀以來,已兼有進行一般經營決策和執行股東大會重要決策的雙重職能。
在決策權力系統內,股東大會是決策機構(限于重大決策),董事會是執行機構;
在執行決策系統內,董事會是決策機構(限于一般決策),經理機構是實際執行機構。
例:08年考:( )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在公司的三大組織機構中仍處于執行機構的地位。
A.股東大會 B董事會 C監事會 D高級管理層
(二)性質:1、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體現在三個方面P56-57。
2.是公司的執行機關,包括對內對外兩個方面。
3.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需要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的事項有: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高管人員的聘任、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等。(注意多選題的出現)
4.是公司法人的對外代表機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
5.是公司的法定常設(必備)機構:表現在董事會成員固定、任期固定,召開會議次數較多且會議內容多為公司經常性重大事項,通過設置專門工作機構(如辦公室、秘書室)處理日常事務。
(三)董事會會議:
定期會議: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
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主持會議。
決議原則:一人一票:董事會由股東根據一股一權和資本多數決選舉產生;
多數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通過。
一人一票+多數通過=“董事數額多數決”
(四)董事會職權:10項
包括:是股東會的合法召集人、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即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為股東會準備財務預算與決算方案(但由股東會審批)、
為股東會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由股東會最后決議)、
為股東會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及發展債券方案(由股東會最后決議)、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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