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加權綜合指數
學習要求:
1、 掌握基期加權綜合指數和報告期加權綜合指數的含義和計算方法
2、 了解基期加權綜合指數和報告期加權綜合指數的特點和實際應用
具體內容:
加權綜合指數是指通過加權來測定一組項目的綜合變動狀況。
較為常用的是基期加權綜合指數和報告期加權綜合指數。
(一)基期加權綜合指數------拉氏指數。
1864年德國學者拉斯貝爾斯提出的。是在計算一組項目的綜合指數時,把作為權數的各變量值固定在基期。
拉氏質量指數 (基期的數量作為權數)
拉氏數量指數 (基期的價格作為權數)
例題見教材221頁
拉氏指數以基期變量值為權數,可以消除權數變動對指數的影響,不同時期的指數具有可比性。
拉氏價格指數盡管可以單純反映價格的變動水平,但不能反映出消費量的變化,從實際生活角度看,人們更關心在報告期銷售量條件下,由于價格變動對實際生活的影響,因此拉氏價格指數在實際中應用得很少;
拉氏數量指數是假定價格不變條件下報告期銷售量的綜合變動,不僅可以單純反映出銷售量的綜合變動水平,也符合銷售量指數的要求,因此,拉氏數量指數在實際中應用得較多。
(二)報告期加權綜合指數----帕氏指數
1874年德國學者帕煦提出的,是在計算一組項目的綜合指數時,把作為權數的變量值固定在報告期。
質量指數 (以報告期的數量作為權數)
數量指數 (以報告期的價格作為權數)
注意:帕氏指數因以報告期變量值為權數,不能消除權數變動對指數的影響,因而不同時期指數缺乏可比性;但帕氏指數可以同時反映出價格和消費結構的變化,具有比較明確的經濟意義。帕氏數量指數在實際中很少用到,帕氏價格指數實際中應用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