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學習要求:
1.熟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2.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
3.了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具體內容: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1)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1)董事會行使的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會基本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⑧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⑤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⑥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⑦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⑧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意:
①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③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概念: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基本規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
(6)股東作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7)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概念: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基本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