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金融監管的框架和內容
考試內容:
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市場準入的監管,市場運營的監管,市場退出的監管。
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方法。
證券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保險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與方法
(一)銀行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概括地說,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營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1.市場準入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是指銀行監管當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銀行機構進入市場、銀行業務范圍和銀行從業人員素質實施管制的一種行為。銀行監管當局對要求設立的新銀行機構,主要是對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存能力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具體的是要求銀行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有符合最低額規定的注冊資本,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等。
市場準入監管應當全面涵蓋以下幾個環節:
(1)審批注冊機構
(2)審批注冊資本
(3)審批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4)審批業務范圍
2.市場運營監管
市場運營監管是指對銀行機構日常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
(1)資本充足性
銀行資本主要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資本充足性的最普遍定義是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衡量銀行機構資本安全的尺度,一般具有行業的最低規范標準。
其中,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資本充足率必須大于等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必須大于等于4%。
(2)資產安全性
國際通行的做法是分為五類:即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損失貸款,通常認為后三類貸款為不良貸款。
資產安全性監管是監管當局對銀行機構監管的重要內容。資產安全性監管的重點是銀行機構風險的分布、資產集中程度和關系人貸款。資產安全性監管的具體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分析各類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以及各類不良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
第二,監測銀行機構對單個借款人或者單個相關借款人集團的資產集中程度,又稱為大額風險暴露。
第三,監測銀行機構對關系人的貸款變化。
第四,監測銀行壞賬和貸款準備金的變化。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在我國衡量資產安全性的指標為信用風險的相關指標,具體包括:
其一,不良資產率,即不良信用資產與信用資產總額之比,不得高于4%。
其二,不良貸款率,即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得高于5%。
其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即對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得高于l5%。
其四,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即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得高于10%。其五,全部關聯度,即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于50%。
(3)流動適度性
銀行機構的流動能力分為兩部分:一是可用于立即支付的現金頭寸,包括庫存現金和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用于隨時兌付存款和債權,或臨時增加投資;二是在短期內可以兌現或出售的高質量可變現資產,包括國庫券、公債和其它流動性有保證的低風險的金融證券,主要應付市場不測時的資金需要。
對銀行機構的流動性監管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銀行機構的流動性應當保持在適度水平。
第二,監測銀行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
第三,監測銀行機構的資產變化情況,包括對銀行的長期投資、不良資產和盈虧變化的監督。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我國衡量銀行機構流動性的指標主要有:
其一,流動性比例,即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于25%。
其二,流動負債依存度,即核心負債與總負債之比,不應低于60%。
其三,流動性缺口率,即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于-10%。
(4)收益合理性
對銀行機構的財務監管主要有以下內容:
第一,對收入的來源和結構進行分析。
第二,對支出的去向和結構進行分析。
第三,對收益的真實狀況進行分析。
根據《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我國關于收益合理性的監管指標包括:
其一,成本收入比,即營業費用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于35%。
其二,資產利潤率,即凈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不應低于0.6%。
其三,資本利潤率,即凈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平均余額之比,不應低于11%。
(5)內控有效性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管理目標,通過制定并實施系統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對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評估、控制、監測和改進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根據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中國銀監會對銀行內部控制的評價應從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和適宜性等四個方面進行。
3.處理有問題銀行及市場退出監管
(1)處理有問題銀行
有問題銀行是指因經營管理狀況的惡化或突發事件的影響,有發生支付危機、倒閉或破產危險的銀行機構”有問題銀行的主要特征是:內部控制制度失效;資產急劇擴張和質量低下;資產過于集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流動性不足;涉嫌犯罪和從事內部交易。
監管當局處置有問題銀行的主要措施有:其一,督促有問題銀行采取有效措施,制訂詳細的整改計劃,以改善內部控制,提高資本比例,增強支付能力。其二,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其三,協調銀行同業對有問題銀行進行救助。其四,中央銀行進行救助。其五,對有問題銀行進行重組。其六,接管有問題銀行。
(2)處置倒閉銀行
銀行倒閉是指銀行無力償還所欠債務的情形。廣義的銀行倒閉有兩種情況:一是銀行的全部資產不足抵償其全部債務,即資不抵債;二是銀行的總資產雖然超過其總負債,但銀行手頭的流動資金不夠償還目前已到期債務,經債權人要求,由法院宣告銀行破產。
處置倒閉銀行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其一,收購或兼并。不存在存款人損失的情況,因為所有存款都已經轉到倒閉銀行的收購或兼并方。其二,依法清算。存款人可能會面臨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損失。
(二)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方法
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方法有兩種,即非現場監督和現場檢查。如果從銀行的整體風險考慮,還應包括并表監管。在進行現場檢查后,監管當局一般要對銀行進行評級。
1.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監管當局針對單個銀行在并表的基礎上收集、分析銀行機構經營穩健性和安全性的一種方式。非現場監督包括審查和分析各種報告和統計報表。這類資料應包括銀行機構的管理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各種業務報告和統計報表。
2.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內容一般包括合規性和風險性檢查的兩個大的方面。
3.并表監管
銀行監管的一個關鍵因素,是監管當局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礎上對銀行進行監管。并表監管又稱合并監管,是指在所有情況下,銀行監管當局應具備了解銀行和集團的整體結構,以及與其它監管銀行集團所屬公司的監管當局進行協調的能力。包括境內外業務、表內外業務和本外幣業務。
4.監管評級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是銀行統一評級制度,即“駱駝評級制度”(CAMELS,Capital資本, Asset資產質量, Management管理, Earnings收益, Liquidity流動性)。檢查主要是圍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流動性及市場敏感性進行。
我國《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試行)》是在借鑒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銀行監管隊伍的實際情況設計出來的。它確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CAMELS+”,的監管評級體系。即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資產質量、管理、盈利、流動性和市場風險狀況等六個單項要素進行評級,加權匯總得出綜合評級,而后再依據其他要素的性質和對銀行風險的影響程度,對綜合評級結果做出更加細微的正向或負向調整。
【單選題】(2006年)銀行的流動性不足通常源于( )。
A.資產大于負債
B.資產小于負債
C.債務人的違約
D.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匹配不合理
『正確答案』D
二、證券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證券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上市公司監管
1.對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監管
2.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3.審計及評估業務監管
(三)證券公司監管
我國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框架主要包括證券公司市場準入、經營風險防范、退出、從業人員監管等機制。這部分主要的依據為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分別就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證券從業人員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以及日常監管做了詳細規定。
1.審批制轉向審核制的市場準入制度
2.證券公司經營風險防范機制
第一,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關隔離制度。
第二,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財務及審計的監管制度。該制度要求對于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建立防范機制。《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必須遵守“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等財務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內控制度的建設。
第四,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3.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監管機制
一是建立了對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年檢制度。二是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建立高管人員保薦推薦制度。三是《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可以質詢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并責令其限期糾正。四是強化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持續培訓。
4.證券公司市場退出制度
(四)資本市場監管
三、保險業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各方面的保險法律、法規根據其規范的法律關系而分為保險民事法律規范、保險行政法律規范和保險刑事法律規范三大類。其中,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通過保險合同建立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以保險代理合同建立起來的平等主體間的保險代理權利義務關系等,屬于保險民事法律關系,適用保險民事法律規范;保險監管機構與保險人之間的法律規范關系屬于保險行政法律規范;為打擊保險活動中的各種刑事犯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及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保險業的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保險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法規還包括有保險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
(二)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的靈魂,也是保險監管的另一個最為重要的方面。從國際保險業監管的發展趨勢看,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模式發展。
我國目前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標準使用的是最低償付能力原則,中國保監會的干預界限是以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與此標準的比較來確定。
首先,保險公司開業之前對其最低資本加以規定(全國性公司5億元人民幣,區域性公司為2億元人民幣),這是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須將其注冊資本的20%作為法定保證金存入中國保監會指定銀行,專用于公司清算時清償債務,同時規定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短期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直至達到總資產的6%。保證金和保險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風險緩沖基金。
其次,準備金規定。
最后,投資監管。
(三)公司治理監管
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保險業監管必須深入推進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規范關聯交易,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四)市場行為監管
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保險業監管必須改進現場、非現場檢查,嚴厲查處保險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1)機構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是否完備;(2)資本金、出資額是否真實、足額;(3)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據有關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建立了規范、完整的財務和業務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員工職業道德規范、保險中介服務規范等;(4)規章制度執行情況;(5)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從業人員的持證情況;(6)監管費是否及時上繳、是否按規定提取營業保證金或辦理職業責任保險;(7)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8)向保險監管機構上報的各類報告、報表、資料等是否真實、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