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例7·多選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具有的特點有( )。
A.當事人的多樣性
B.以國家機關為被告
C.屬于民事爭議范疇
D.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內容與當事人的法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相關
E.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發生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之后,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關系之中
【答案】ADE
【解析】本題考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特點,共有三點,即選項ADE。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
1.人力資源行政復議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3)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
(4)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不服的;
(5)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有:用人單位或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在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有: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2)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3)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的;
(4)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規定的;
(5)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3.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行為,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等行為;
(5)已就同一事項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8·單選題】下列行為中,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是(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B.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C.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D.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的范圍。選項BCD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用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申請。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案范圍的申請,作出受理決定。
(2)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3)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該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 H內,依法分別作出復議決定:

5.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后,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申請人應當執行。如果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例9·單選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在( )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A.5
B.7
C.10
D.15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