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律關系的主體
從社會保險責任分,主體有:
國家:對社會保險運行和實施給予法律和財政支持,為特殊主體。
管理和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勞動者征收保險費,并發放保險待遇;負責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和日常管理。
用人單位: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是主要繳納者。
勞動者及其家庭:既是社會保險的受益人,同時勞動者本人又要承擔相應的繳費義務。
從保險業務分,主體有:
保險人:依法收取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支付保險待遇的主體。保險人稱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投保人:為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社會保險的主體,一般為用人單位。
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標的具有直接保險利益的主體,在參保單位中就業的勞動者;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在履行繳費義務后,也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基于被保險人的一定關系而享有一定保險利益的主體。
管理人:依法負管理職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監督人:依法負有監督職責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