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的實施
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監察有權采取以下調查、檢查措施:
①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②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③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做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④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⑤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⑥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考點十三 勞動監察程序
程序:立案、調查、處理、告知。
調查應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如果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2年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