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下情形也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2.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考點五 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