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 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
(二) 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
(三) 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
(四)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五) 信托合同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六)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不遲于收到信息披露文件的次一工作日將有關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除適用本規則外,還適用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受托機構報告編制要求
一、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各檔次證券的本息兌付情況,包括各檔次證券入庫時點的本金金額、本期期初及期末的本金余額、證券票面利率、本期本金和利息支付情況、本期利息遲付情況、本期本金損失情況以及評級情況等。
三、本期資產池統計特征說明,包括貸款余額、貸款數目、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和加權平均剩余期限等。
四、本期的資產池本金細項分列(含正常還本金額、本金提前結清金額、部分提前還本金額、處置回收本金金額及回購貸款本金金額等)和利息(含稅費支出)細項分列的說明。
五、資產池提前還款、拖欠、違約、處置、處置回收及損失等情況。
六、內外部信用增級情況說明。
七、資產池中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的信托資產情況;法律訴訟程序進度。
八、依信托合同所進行許可投資之投資收入或損失之總金額等情況。
九、其他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