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港、臺灣地區證券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證協發〔2022〕118號
根據《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有關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變更為登記管理,現將香港、臺灣地區證券從業人員申請從業資格、執業證書程序調整為辦理執業登記程序,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登記流程
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內持有)香港證監會發出相關牌照且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取得(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內取得)臺灣地區證券從業資格且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臺灣同胞,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測試達到基本要求的,無須參加相應的專業知識測試,可以按照簡化程序辦理執業登記。
相關人員應當通過所在公司辦理執業登記。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將經公司審核合格的登記申請材料提交至協會進行登記。公司應當確保相關人員符合有關條件要求,并對其在香港地區或者臺灣地區的執業資格、從業經歷等的真實性承擔核查責任。
二、登記申請材料
(一)最近三年內持有香港證監會發出相關牌照或者取得臺灣地區證券從業資格的證明
(二)身份證明文件
1.香港地區人員應當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掃描件
2.臺灣地區人員應當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掃描件
(三)執業登記表
(四)公司核查情況說明
(五)協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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