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
136、當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風險的情形后,證券交易所可撤銷其退市風險警示;否則,公司將面臨中止上市風險。( )
137、特別處理不僅是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也是對上市公司目前狀況的一種揭示,是要提示投資者注意風險。( )
138、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前一個交易日作出公告。( )
139、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若公司首個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仍然為負,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
140、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
141、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1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 )
142、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后的交易。( )
143、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
144、“一級交易商”是指經過上海證券交易所核準,在固定收益平臺交易中持續提供雙邊報價及對詢價提供成交報價(簡稱“做市”)的交易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