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00元標準券為1張。 ( )
11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是指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之間以詢價方式進行的債券交易行為。 ( )
115、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為回購成交合同的,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也是必備條款。 ( )
116、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后生效。( )
117、全國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易成交后,最后一個步驟是成交雙方辦理債券和資金的結算。 ( )
118、對話報價是指參與者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場作出的、不可直接確認成交的報價。 ( )
119、債券開放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 )
120、在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中,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并在約定期滿后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賣方)。 ( )
121、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 )
122、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以全價交易,凈價結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