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對于證券,由于客戶可能賣出超過其實際可賣數量的證券,且證券原先即托管在證券公司,因此證券公司需要專門組織證券以備交收。 ( )
108、在最終交收時點(A股、基金、債券、ETF、權證等品種最終交收試點為T+1日16:00),滬、深分公司將進行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 ( ?。?BR>
109、除ETF、權證等新品種外,現行A股、基金、債券等品種證券交收過程與上述流程不同,實際做法是根據成交記錄直接記增或記減投資者證券賬戶。( )
110、因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滬、深分公司并不直接維護客戶的資金賬戶,因此資金交收僅包括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滬、深分公司與結算參與人的資金交收這一“集中資金交收”環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具體處理結算參與人與客戶的資金交收。( )
11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滬、深分公司也會在次Ft閉市前,將完成交收后的證券賬戶余額等數據發送給證券交易所,供證券交易所實行前端監控。 ( )
112、對于資金交收違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滬、深分公司除向該結算參與人交付其應收的證券外,同時按規則計收違約金。 ( )
11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滬、深分公司不需向違約結算參與人收取墊付資金的利息。 ( )
114、如果違約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彌補證券交收違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滬、深分公司將利用暫不交付的款項補購證券(稱為強行補購)。 ( )
115、《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能要求高風險參與人提供交收履約擔保。 ( ?。?BR>
116、證券流動性風險方面,由于滬、深證券交易所對A股等多數品種實施前端監控,一般情況下不可能出現證券交收違約,因此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來說,證券流動性風險并不突出。 (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