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數限制
1.有限責任公司由 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定:在議決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至 19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應于會議召開 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5.監事會由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于 3 人。監事的人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構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6.公司合并,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7.主承銷人的數字條件:
(1)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 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驗,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 。
(2)證券從業操作人員中有 70%在證券從業崗位工作 2年以上。
(3)從業人員以往3 年未受處分;承銷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前3 年無嚴重劣跡。
8.申請股票上市報送文件的數字要求: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3 年或成立以來財務報告和由2 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9.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10.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2)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與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 35 人,其中最近 3年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 人。
(3)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4)最近3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1.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 5 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 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與職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 1 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12.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數字條件:
(1)凈資本不低于2 億元。
(2)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 人。
(3)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