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監管措施
【考點解析】
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內制定并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
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批準新業務;
(2)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3)限制分配紅利;
(4)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證券公司整改后,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業務活動;
(2)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3)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4)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5)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6)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7)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
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停業整頓;
(2)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
(3)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4)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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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真題測試】
證券公司凈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可以對證券公司采取的措施有()。
I.停止批準新業務
II.停止批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III.限制分配紅利
IV.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A.II、III
B.I、III、IV
C.I、II、IV
D.I、II、III、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