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不得從事的行為有()
Ⅰ、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Ⅱ、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Ⅲ、不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Ⅳ、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并將一部分歸為己有
A、Ⅰ、Ⅱ、Ⅲ
B、Ⅱ、Ⅳ
C、Ⅲ、Ⅳ
D、Ⅰ、Ⅲ、Ⅳ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列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說法,正確的有()。
Ⅰ、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時,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并予公告
Ⅱ、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
Ⅲ、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Ⅳ、違反上市公司收購規則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A、Ⅰ、Ⅱ、Ⅲ
B、Ⅱ、Ⅳ
C、Ⅲ、Ⅳ
D、Ⅰ、Ⅱ、Ⅲ、Ⅳ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時,股東大會應就()作出決議
Ⅰ、新股種類及數額
Ⅱ、新股發行價格
Ⅲ、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Ⅳ、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Ⅲ、Ⅳ
D、Ⅰ、Ⅱ、Ⅳ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1)新股種類及數額;
(2)新股發行價格;
(3)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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