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串通,以事先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勢交易價格,獲得巨大非法收益,則甲與乙的行為構成()罪。
A、操縱證券市場
B、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C、背信運用受托財產
D、內幕交易
操縱市場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虛買虛賣。又稱洗售、虛售。它是指以影響證券市場行情為目的,人為制造市場虛假繁榮,從事所有權非真實轉移的交易行為。
(2)相對委托。又稱通謀買賣,表現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
(3)連續交易。這種行為表現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4)聯合操縱。又稱集團操縱,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臨時性組織,聯合運用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該手段要求行為人與證券發行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是董事會中的重要成員聯手才能完成。
保薦人存在擅自改動科創板股票注冊申請文件情形,下列關于中國證監會可采取的監管措施的說法,錯誤的是()
A、監管談話
B、撤銷保薦人保薦業務資格
C、責令改正
D、出具警示函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100萬元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中,應對違反職責范圍內的內部控制要求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承擔首要責任的是()
A、董事會
B、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相關人員
C、經理層
D、合規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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