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除證監會規定網站外的其他報刊和網站,披露內容可以不用完全一致,且可以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問。( )
142、上市文件必須披露發行人擬分配證券的基準詳情,包括公眾人士及配售部分(如有)各自持有證券的詳情。( )
143、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
144、證券發行后,保薦人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作出說明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
145、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30%以上的情形。( )
146、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1期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除外。 ( )
147、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評級。( )
148、首次公募股票時,發行人應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住所和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以備查閱。 ( )
149、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3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 )
150、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