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發行人應當針對實際情況在招股說明書首頁作“特別風險提示”,并在“風險因素”一節中詳細披露。( )
122、股票發行核準制是指在股票發行之前,發行人必須按法定程序向監管部門提交有關信息,申請注冊,并對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這種制度賦予監管當局決定權。( )
123、發行公司債券,則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 )
124、
公司債券的贖回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有債券賣給發行人。( )
125、
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已承諾解決,但尚未解決的同業競爭可能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作特別風險提示。( )
126、證券公司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內部控制、防范風險。( )
127、對債券的評級是評價該種債券的債券投資收益。( )
128、以募滿發行額為止中標商各自價格上的中標價格作為各中標商的最終中標價,各種標價的認購價格是不同的,稱為以價格為標的的美國式招標。( )
129、對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保薦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在保薦協議中約定,保薦機構每個月至少對發行人現場調查一次。( )
130、
證券發行的輔導對象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具體接受輔導的為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但不包括股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