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l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曰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
132、
在中國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接納的任何條件的規定下,上市文件所述發售期間及公開接受認購期間的截止日期可更改或延長。( )
133、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三個完整會計年度,自證券上市之日算起。( )
134、
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
135、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作為保薦人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136、
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
137、
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4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于4月30日。( )
138、
根據《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債券不包括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次級債券。( )
139、
并購重組委員會每屆任期1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
140、
中國證監會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違反自律規范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 )
點擊進入: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試題集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