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名稱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樣的,應披露冠以此名的依據。( )
142、
國家發改委受理企業發債申請后,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直接予以核準。( )
143、
證券發行前,發行人不配合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的,保薦機構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在發行保薦書中予以說明。( )
144、
在外資股的發行過程中,企業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等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作發行申報材料后,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 )
145、
地方政府債券面向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招標發行,采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低中標利率為當期地方政府債券票面利率,各中標機構按面值承銷。( )
146、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
147、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保持文字簡潔。( )
148、
儲蓄國債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通過投資者在試點商業銀行開設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
149、
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后,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三個月內清理賣出。( )
150、
發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產的,應簡要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