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信息披露的原則有真實性、及時性、準確性。( )
142、發行人應披露與管理人員所簽訂的協議,以及為穩定上述人員已經采取的措施。( )
143、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可以由同一個機構承擔。( )
144、初步詢價開始日前5個工作日,發行人應當向交易所申請股票代碼。( )
145、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及時修訂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
146、發行人在增資發行招股說明書中應披露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比較合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合并財務報表附注。( )
147、發行人在海外經營業務的,招股說明書應專門披露有關風險。( )
148、盈利預測報告中預測期間的確定原則為預測日起至不超過下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期限。( )
149、主承銷商應當對預售股份所取得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權對該賬戶的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
150、在無記名國債發行期間內,承銷商可將原先準備用于場外分銷的實物券轉為場內掛牌分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