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主要內容包括四點:
①上市公司應盡量按時按質披露年報;
②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規定可以延遲披露年報,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
③對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因受疫情影響延遲披露、審計的行為,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進行相關處理;
④濫用延期披露政策的公司依法追責。
A股上市公司有一系列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其中關于臨時報告的披露在新修訂的《證券法》中做了一定修改。后續備考證券從業的考生要注意這個點,證券從業考試時對這些有變動的考點也是很喜歡考的。
定期報告 | 年度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報送并公告年度報告,其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述公告確定起草背景就是考慮到受疫情影響可能會導致會計實物無法現場開展,導致審計工作無法進行,上市公司可能無法按時披露】 中期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 |
臨時報告 |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
上述臨時報告的描述比較復雜,可以簡單理解為,發生下列事件就要按規定報送報告并公告:【熟記,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