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用無操作證的電工,亂搭、亂接電源線
協議書規定,廠內電源線由香港致高實業有限公司負責。1989年2月,該廠經理勞釗江(勞釗泉的弟弟)雇請了10個無操作證的電工安裝廠內電源線和機器設備,當時配電總屏安裝不合要求,由葵涌供電所更換。投產以來,更換的三個電工都無電工操作證。1991年,由電工黎潔平將廠內的電源線重新安裝,未經有關部門驗收。事隔不久,經理潘樹坤要另一電工從配電房接了一條380伏的動力線直接從一樓裁床車間、原材料庫經過,接到東樓梯口外空壓機房。工廠長期超負荷用電,1992年6月份以來,三樓電動衣車車間電源總閘發生過三次冒煙,燒壞電閘,引起職工驚慌逃離崗位。此次火災后發現一樓兩個電源開關的保險絲是用銅絲代替。
2.防火安全通道堵塞
1989年2月,葵涌村移交的廠房北、南兩邊各有兩個門,當時港商勞釗泉要求用磚將北邊兩個防火安全門堵死,村里未同意。1991年經理潘樹坤要電工黎潔平將西北防火安全門用鋼鐵焊死。東北門出廢料時偶爾打開過,其它時間都鎖死。直至火災發生,北邊兩個防火安全門一直堵塞,致使火災時工人不能直接往外逃生。
車間人員密度過大。廠房建設報建時,每層樓是50人,但三樓800平方米,安裝了230臺電動衣車,工作通道只有0.8米寬,生產旺季有230人在車間工作,火災發生時三樓有職工160人。由于人員過密、通道窄,致使工人逃生時互相擁擠,延誤逃生時間。
3.廠倉混用
1991年港商在工廠一樓車間東北角用鋼筋木質夾板隔了一個40多平方米的倉庫,存放包裝箱紙、海綿、纖維棉、化纖布等,倉庫貨物堆放過高,火災當天堆放到離一樓頂只有40多公分,成為火災的引燃物。
4.重大火險隱患整改不落實,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驗收合格證
1993年3月9日,市、鎮消防整治小組對該廠的防火安全提出了13項整改意見,3月10日,廠長黃國光將消防檢查情況告訴了港商勞釗泉。勞當天告訴經理梁建國能改的就改。梁組織電工換了倉庫的日光燈,安裝了樓梯口的一個應急燈,更換了兩個消防水龍頭,添置了四個滅火器,其它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整改。5月26日,黃國光告訴勞釗泉消防檢查組來了,勞要黃去“應酬”一下。黃當晚即陪檢查組人員去卡拉OK廳、桑拿浴室, 并給予消防整治小組每人去桑拿浴的小費人民幣100元。5月27日,勞打電話給該廠副廠長丁銘良,要他告訴黃國光拿3000元港幣到東鵬酒店找市消防檢查人員。當晚黃國光、丁銘良帶了3000元港幣找市消防整治小組領取了已整改六項的火險隱患整改驗收合格證。領取合格證后,再沒有對余下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造成了嚴重后果。
5.沒有建立各項安全生產制度
建廠以來,廠沒有安全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定,也沒有人管安全生產工作,職工沒有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教育就上崗,也沒有按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6.火災發生時沒有采取措施組織職工疏散
火災發生時,經理陳志生、廠長黃國光在辦公室,聽到車間的嘈雜聲,以為職工打架,出來發現是火災,自己準備往樓下跑,但職工已堵住樓梯口,只好返回辦公室從窗戶爬繩逃生,也不招呼和組織職工從辦公室疏散。火災后發現辦公室沒有一點著火的痕跡.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國務院《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
二)、葵涌鎮政府的責任
1.改變致麗工藝制品廠的經營方式,放棄對該廠的管理權
1989年1月27日,葵涌鎮葵涌經濟發展公司曹桂煌與香港致高實業有限公司勞釗泉簽訂了來料加工協議書。當日,寶安縣對外經濟委員會批準了該項目的立項。但是,同一天,葵涌鎮經濟發展總公司張厚滿、曹桂煌又與香港致高實業有限公司勞釗泉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改為乙方租用甲方的廠房2400平方米,月租金24000港元,將來料加工改成了港商租廠房自己生產,改變了經營方式。此補充協議未報有關部門。致麗工藝制品廠建成后,鎮派出了廠長、報關員各一名。但該廠人權、財權、生產管理權都由港商決定。鎮派的人員只是幫助港商,鎮政府放棄了對該廠的管理權。
2.對致麗工藝制品廠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督促整改
1993年3月9日,鎮經濟發展總公司工業部經理李小靈和鎮消防隊長李偉忠陪深圳市消防整治小組對致麗工藝制品廠的防火安全情況進行了檢查,提出了13項整改意見,限4月9日前整改完畢。該廠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鎮政府不但沒有督促整改,反于4月10日,經鎮長曾偉東批準,由鎮給市消防整治小組三人共6000元人民幣作生活補助。5月27日,該廠廠長黃國光給鎮和市消防整治小組報告了整改情況,領取了已整改六項內容的火險隱患整改驗收合格證。鎮政府對其它七項重大事故隱患既沒有整改計劃也未派人到該廠去督促整改,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得到解決,造成了嚴重后果。
3.對致麗工藝制品廠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落實
據葵涌村李優娣、曹桂煌提供,該廠是鎮政府引進的項目,村只是出租廠房,不負責他們的任何管理。該廠廠長黃國光交代,他是村里派到廠里去的,工資有一部分由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發,工作隋況村委沒有要求匯報,鎮也沒要求匯報。鎮長曾偉東,經濟發展總公司張厚滿、李小靈、邱義競提供,該廠是村辦廠,安全生產管理由村負責,鎮只負責結匯和收手續費。互相推諉,直至火災發生,該廠的安全生產管理究竟哪一級負責也不明確。
4.遷就外商不整改,幫助用不正當手段領取火險隱患整改驗收合格證。
1993年5月27日,市消防整治小組給該鎮28家外商廠發了火險隱患整改驗收合格證,其它的未發。5月28日,鎮長曾偉東寫報告給市消防整治小組,要求增加合格證的發放數量,并在報告中稱,“如不發給,將會影響葵涌的經濟發展,港商將會集體上訪,直接向市政府投訴”,并按市消防整治小組的意見列出了連同已發證的28家共50家外商廠的廠名。根據市消防整治小組人員的要求,5月27日,經曾偉東批準,鎮政府給了市消防整治小組三人“生活補助費”人民幣15000元,領取了22張火險隱患整改驗收合格證由鎮政府自行發給外商廠。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
三)、市消防部門派往葵涌鎮的消防整治小組有關人員的責任
1.對致麗工藝制品廠存在的重大火險隱患整改督促檢查不力
市消防處派往葵涌鎮進行消防整治的人員是吳星輝、李鑒釗、陸棣新三人。1993年3月9日,李鑒釗對致麗工藝制品廠的消防安全進行了檢查,發現存在13項火險隱患,限期4月10日整改完。廠方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5月26日晚,致麗工藝制品廠廠長黃國光陪整治小組到卡拉OK廳、桑拿浴室,要求發給合格證沒有答應。5月27日晚黃國光、丁銘良拿著3000港元到東鵬酒店再次找到吳星輝、李鑒釗要求發證。李認為該廠未整改好不同意發,吳星輝做李的工作,李鑒釗給該廠發了一份已整改六項的火險隱患整改驗收合格證,但并未要求該廠繼續完成整改,以后也沒有再到該廠去檢查監督整改。
2.利用職權,受賄索賄
1993年4月10日,葵涌鎮主動給了檢查組人員吳星輝、李鑒釗、陸棣新三人6000元人民幣作生活補助。5月27日,吳星輝向葵涌鎮經濟發展總公司邱義競提出由鎮補助他們三人每天生活費5~10元,鎮政府給了15000元人民幣,吳星輝等人交給葵涌鎮22張合格證由鎮自行發放。消防整治結束后,6月25日,吳星輝再次打電話給邱義競要鎮負擔整治小組三人到三峽的旅游費9000元人民幣,邱當天送到大鵬鎮交給吳。火災發生后,12月20日,吳星輝、李鑒釗、陸棣新三人私自到葵涌鎮找黃國光企圖要回驗收合格證,并找當時陪他們檢查的李小靈、李偉忠作假證,證明他們對致麗工藝制品廠的檢查是認真的。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