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四條 總局考試機構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確定,承擔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省級考試機構由省級考核發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管理工作。
市(地)級考試機構設置及職責,由省級考核發證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考試機構應當按照高效便民原則,合理設置考試點。
考試機構不得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的培訓活動。
第五條 總局考試機構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
(二)承擔考核標準的研究、起草以及國家級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承擔國家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省級考試機構工作;
(五)承擔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級考試機構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相關工作制度;
(二)承擔省級題庫的開發、管理與維護工作;
(三)承擔本地區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平臺建設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導監督考試點工作;
(五)承擔省級考核發證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工作;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考試點職責是:
(一)承擔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負責計算機網絡、考試設施和器材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三)承擔考試機構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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