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考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條 考生、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考試機構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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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試違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考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后果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處理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四條 考生、監考人員和考評人員對違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考試機構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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