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務管理
第十一條 考試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考試計劃,并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應當將報名所需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根據考試計劃做好報名組織工作。
第十三條 報考人員報名時,須攜帶相關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考試機構應當對報考人員資格進行審查,確保其考試資格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考試期間,考試機構應當安排監考人員對所負責的安全生產資格考試進行現場監考;實際操作考試還應當安排考評人員進行現場評分。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填寫考場記錄,交考試機構存檔;采用紙質試卷考試的,應當將試卷密封,交考試機構。
第十七條 考試點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錄像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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