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以及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執法資格(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資格考試及證書管理工作,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統一證書、分級負責原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指導、監督全國煤礦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考核發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資格考試與證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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