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并符合安全資格準入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條 件的,可以向考核發證部門申領相應類別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從事相應工作的資格憑證,其式樣和編號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級以上考核發證部門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補發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申請。
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換發證書。換發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原證書收回。
補發、換發安全生產資格證書的,其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并應當備注說明。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或者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換證的,應當在期滿60日前,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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