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判斷以下各小題的對錯,正確的用A表示,錯誤的用B表示)
1.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既可以存人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2.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可以適當預測該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
【解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3.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時,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3萬元。(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4.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預示其未來表現,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
【解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5.境外個人可以隨意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保險兼業代理人可以代理再保險業務。( )
【解析】保險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代理再保險業務。
7.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所有行為。( )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8.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9.法人是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以盈利為目的。( )
【解析】以盈利為目的不是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民法通則》以法人活動的性質為標準,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但是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等則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
10.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活動中重要的道德規范,也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表現,當法律規定不足時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彌補。( )
【解析】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應該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一樣,是市場活動中重要的道德規范,也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表現。當法律規定不足時,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彌補。
11.具備法律意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理財師順利開展日常業務的重要保障,具備良好法律知識的理財師能夠幫助客戶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務。( )
【解析】具備法律意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理財師順利開展日常業務的重要保障。雖然理財師不具備專業的法律服務資格,但是具備良好法律知識的理財師能夠幫助客戶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務,有助于理財師更加順利地開展各項工作。
12.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金融機構和客戶簽訂的相關合同基礎之上。( )
【解析】客戶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與銀行簽訂的理財協議書、在購買保險產品時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等都屬于合同范疇。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金融機構和客戶簽訂的相關合同基礎之上。
13.在我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并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自然人。在個人理財活動中,個人客戶一般是指公民。( )
【解析】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在個人理財業務中,個人客戶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且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14.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視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處理。( )
【解析】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16.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委托商業銀行理財,就是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理財。( )
【解析】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委托商業銀行理財,實質就是商業銀行代理客戶理財,客戶和商業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17.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必須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的除外。( )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18.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19.委托代理權基于委托合同而產生。( )
【解析】委托代理權產生的依據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不是委托合同。
20.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相一致的。( )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轉讓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系、行使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不一致的,有權利能力并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2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2.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物權轉移的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解析】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3.設立抵押權,當事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4.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5.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質權人所有。( )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6.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可成立。( )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7.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的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人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28.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 )
【解析】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
29.個人外匯賬戶按交易金額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30.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31.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該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32.境內個人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在銀行辦理。(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例如捐贈的證明材料為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遺產繼承收入的證明材料為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33.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下非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34.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對于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必須采用我國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 )
【解析】對于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采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注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
35.基金銷售機構不得通過排擠對手,壓低收費水平來競爭,但可以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
【解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不得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
36.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可以直接結匯。( )
【解析】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結匯。
37.理財師不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服務資格,說明法律知識對理財師開展業務沒有任何幫助。( )
【解析】具備法律意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是理財師順利開展日常業務的重要保障。雖然理財師不具備專業的法律服務資格,但是具備良好法律知識的理財師能夠幫助客戶提供更好的增值服務,有助于理財師更加順利地開展各項工作。
38.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的組織。( )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9.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
【解析】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0.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不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4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不得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3.銀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為推介信托計劃并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
【解析】根據《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十六條的規定,銀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為推介信托計劃,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44.遵紀守法不僅是理財師作為一個公民需要遵守的行為規范,更是理財師開展工作時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 )
45.自然人有了民事權利能力就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
【解析】自然人有了民事權利能力,還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46.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47.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也需要登記。( )
【解析】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48.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
【解析】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9.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
【解析】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50.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5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只能自行管理企業事務。( )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5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3.理財產品是金融機構和理財師開發、服務客戶,實現其理財目標的重要工具。( )
54.理財師需要把合適的產品建議給合適的客戶,其中最為客觀的一個判斷標準就是將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建立對應關系,并根據這兩者的風險等級對理財產品的起點金額進行適當的等級設置,以實現風險匹配,避免誤導銷售。( )
55.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
【解析】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56.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
57.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推介貨幣市場基金的,應當提示基金投資人,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
58.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作為下一個交易日交易處理,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
59.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2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
【解析】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60.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相互推諉,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解決。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的,處理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情況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損失。( )
61.信托公司委托銀行代為推介信托計劃的,信托公司應當向銀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對銀行推介人員開展推介培訓;銀行應向合格投資者推介,推介內容不應超出信托文件的約定,不得夸大宣傳,并充分揭示信托計劃的風險,提示信托投資風險自擔原則。( )
62.銀行可以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托產品及該信托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托產品及該信托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63.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超過規定金額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 )
【解析】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64.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