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信貸業務的層面,商業銀行分散信用風險、降低信貸集中度的通常做法就是對客戶、行業、區域和資產組合實行授信限額管理。
從銀行管理的層面,限額的制定過程體現了商業銀行董事會對損失的容忍程度,反映了商業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上的政策要求和風險資本抵御以及消化損失的能力。
一、限額管理
限額是指對某一客戶(單一法人或集團法人)所確定的、在一定時期內商業銀行能夠接受的最大信用風險暴露,它與金融產品和其他維度信用風險暴露的具體狀況、商業銀行的風險偏好、經濟資本配置等因素有關。
1.單一客戶限額管理
商業銀行制定客戶授信限額需要考慮兩方面因素:
(1)客戶的債務承受能力
針對單一客戶進行限額管理時,首先需要計算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能力,即客戶憑借自身信用與實力承受對外債務的最大能力,或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一般來說,具體決定一個客戶(個人或企業/機構)債務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戶信用等級和所有者權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MBC(MaximumBorrowingCapacity)是指最高債務承受額;
EQ(Equity)是指所有者權益;
LM(LeverModulus)是指杠桿系數;
CCR(CustomerCreditRating)是指客戶資信等級;
f(CCR)是指客戶資信等級與杠桿系數對應的函數系數。
客戶與商業銀行系雙向選擇關系。商業銀行在考慮對客戶守信時不能僅僅根據客戶的最高債務承受額提供授信,還必須將客戶在其他商業銀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準備發放的新授信一并加以考慮。
在實際業務中,商業銀行決定客戶授信額度還受到其他相關政策的影響,例如銀行的存款政策、客戶中間業務情況、銀行收益情況等。調節系數的取值。
(2)銀行的損失承受能力
銀行對某一客戶的損失承受能力用客戶損失限額(CustomerMaximumLossQuota,CMLQ)表示,代表了商業銀行愿意為某一具體客戶所承受的損失限額(或對該客戶的風險容忍度)。
總結:當客戶的授信總額超過上述兩個限額中的任何一限額時,商業銀行都不能再向該客戶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