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5%)
6.1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1. 查詢單位存款
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2. 凍結單位存款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每次繼續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3. 扣劃單位存款
6.1.4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權機關,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制定利率;利率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實踐中最常見的利率違法行為是銀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為。
4. 對利率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1.6存款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5. 存款合同的形式:采用書面形式。
6.2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貸款是授信業務最主要的內容。
6.2.1授信原則
1.合法性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統一授信原則4.統一授權原則
6.2.2授信審核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
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6.2.3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6.2.4貸款合同
貸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辯權,或稱不安抗辯權。
4.貸款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2)撤銷權。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同時,該撤銷權的行使有下列時效限制: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6.3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6.3.1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關系人是指: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②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6.3.2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6.3.3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
6.4銀行業務限制性規定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6.4.3對相關金融業務和直接投資的限制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33網校編輯建議:
相關專題: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備考沖刺專題
老師課程:為了幫助考生全面系統的備考,233網校開設有銀行從業資格考試V班、精講班、沖刺班、習題班,針對考試不同需要,有側重點、分階段的對學員進行輔導。有效結合歷年考試特點,預測考試方向,梳理各章重要考點,分析考點出題形式,講解答題思路,傳授應試技巧。點擊免費試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