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資本管理
本節必需掌握有關資本的概念、資本構成、資本占比、《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等內容。
1.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銀行資本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看,銀行資本的定義不盡相同。
(1)會計資本
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準備、未分配利潤(累計虧損)和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六個部分。
(2)監管資本
(3)經濟資本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屬一定掌握內容)
關于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即《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銀行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信用風險水平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
《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即要求核心資本≥附屬資本)
關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即《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三大支柱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仍然將資本充足率作為保證銀行穩健經營、安全運行的核心指標,仍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類,但進行了兩項重大創新:
第二支柱:外部監管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支柱:市場約束
市場約束旨在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因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所以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
(3)分步達標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 關于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2004年3月,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并于2006年12月作了修改,該辦法在資本監管方面進行重大改進
監管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同時,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還需要從監管資本中扣除一些項目,稱為扣除項。
核心資本
核心資本是商業銀行資本中最穩定、質量最高的部分,銀行可以永久性占用。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如下五部分:
(1)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溢價、股權投資準備、外幣資本折算差額、關聯交易差價和其他資本公積。
(3)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以及法定公益金。
(4)未分配利潤
(5)少數股權,指在合并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六部分。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l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1)重估儲備,指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正差額部分。若中國銀監會認為重估作價是審慎的,這類重估儲備可以列入附屬資本,但計入附屬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重估儲備的70%
(2)一般準備
(3)優先股
(4)一可轉換債券
(5)混合資本債券需要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略 )
(6)長期次級債務,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級債務
扣除項
我國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1) 商譽;(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在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1)商譽;(2)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3)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之所以要對這些項目進行扣除,主要是在銀行出現損失時,銀行不可能拿這些項目所對應的資金來彌補銀行所出現的損失。
4.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1995年發布并實施的《商業銀行法》中引進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本的最低要求,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國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即資本充足的、資本不足的、資本嚴重不足的。對上述三類銀行,銀監會可采取不同的干預措施。
(1)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銀監會支持其穩健發展業務。
為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標準以下,銀監會可以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2)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
(3)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
5.※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商業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主要有兩個途徑:
一是增加資本。包括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稱為“分子對策;留存利潤是銀行增加核心資本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提高留存利潤增加核心資本。商業銀行增加附屬資本的方法,主要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二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主要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稱為“分母對策”。
銀行也可以“雙管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