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作為類罪,具有許多共性,
※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應掌握內容)
(1)實施虛構事實、聯瞞真相等欺騙行為:
(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
(3)受騙者因被騙而作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為;
(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金融犯罪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如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包括國家的金融秩序或金融工具的公信力:又如詐騙的方法是通過特定的金融工具等。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對于詐騙數額較大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巨大的、單位犯本罪的,《刑法》均作出了相應規定。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貸款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
本罪豐體是一般主體,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設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它列入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與貸款詐騙罪相比,后者列入了金融詐騙罪該罪。包括了騙用行為,主觀方面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體不僅僅是自然人還包括單位。但構成該罪要求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如前所述:從行為特征上看,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與本罪雖然都采用了欺騙手段,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本罪與本罪是有一定區別的:(出判斷題)
一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在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
三是兩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最高法定刑僅為七年有期徒刑,而貸款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僅為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盜竊罪而非本罪。(屬判斷題)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此指狹義的金融票據,即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1.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指狹義的金融票據,即僅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憑證詐騙罪(此是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
從廣義上說,匯票、本票、支票都屬于銀行的結算憑證,但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除了客體不同,本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及處罰均與票據詐騙罪相同。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或者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觀方面,行為人出于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生實際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并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證券。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而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